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评价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的官方文书。在专利维权的实务中,这份报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因此,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的稳定性较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的有效性常常会影响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性审查存在的权利有效性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在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对“是否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选择“是”或者“否”。对于专利评价报告显示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当选择“否”,属于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不能申请备案;只有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选择“是”,方可以申请备案。
在电商平台、展会上提起维权诉求,要求平台或者组织方对于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或者撤展,如果涉案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往往也会被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其专利的稳定性,以免给相对方造成误伤,侵害到向对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稳定性的有效依据。
然而,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就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将会被公开。虽然在未进行评价之前,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的稳定性是不确定的,但是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利用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产品宣传、提升形象、甚至震慑竞争对手以及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等商业应用,如果专利权人贸然地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而评价结果显示部分或者全部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就会导致专利权人的极大被动。这会将原先虽然不确定但是名义上存在的专利权变成世人皆知的不应该授予的专利权。
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助于专利权人获知自己持有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可能将不利自己专利的评价结论被公开,相当于送弹药给对手。专利权人应当正确认识专利权评价报告,尽量避免出现“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襟!”的悲壮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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